一、小型水利工程驗收范圍和分類
范圍:小型水庫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4級、5級堤防工程。
分類: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,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,政府驗收分為階段驗收、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。
二、驗收依據
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技術標準,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,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、調整概算文件、設計變更文件,施工圖紙及技術說明,設備技術說明書,施工合同等。
三、法人驗收
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時,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,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之后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。
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,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,涉及主體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。
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為單元工程已完建,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,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準的處理意見,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。
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驗收合格,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,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,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。
法人驗收應成立驗收工作組。工作組由項目法人、勘測設計、監理、施工、主要設備制造(供應)等單位的代表組成。對于分部工程驗收,質量監督機構可派員列席涉及關鍵部位的驗收會議。對于單位工程驗收,運行管理單位應參加驗收會議,質量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。
法人驗收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:
1. 聽取有關參建單位的工程建設情況匯報;
2.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;
3. 對于分部工程驗收,檢查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及相關檔案資料;對于單位工程驗收,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;
4.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;
5.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;
6. 討論并通過驗收鑒定書。
項目法人應在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將驗收質量結論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。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核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備并反饋項目法人。未經核備的,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。
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,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。
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法人驗收的監督管理,對法人驗收工作情況組織檢查,當發現驗收工作中存在問題時,應及時要求項目法人予以糾正,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。